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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不是更簡單嗎?對於「動新聞」,沒有出版法之後,怎麼管, 不是有更明顯的「普通法」可管嗎? 刑法第235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 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三永慶房屋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 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 什麼是「猥褻」,就現在的法律定義,不就有很明顯的定義嗎? 住商房屋 可以引發他人性慾,可又滿足主觀性慾之物。 現在是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 那個香港梨胖子在想什麼,玩什麼還有人看不懂嗎? 就是「散布、播送、販賣」猥褻物品, 這法廢了嗎? 沒有,雖說,立法本來就很有問題,我也主張該廢, 成年人滿足自太平洋房屋己性慾的需求,不當放當作一種「防礙風化」, 風化不是種法益,就刑法理論而言,根本就不知道是想保護什麼法益, 不合刑法存在的原則。 可說真的,就所謂的「動」新聞來說, 所有的主其事者都是「共同正犯」, 全加以起訴不是更快,讓動這種歪腦東森房屋筋的來想搶新聞的人, 這個香港來的肥司馬昭,碰碰壁, 這不是更快嗎? 反正這「惡法」還是沒廢不是? 你搞「爛新聞」來危害社會, 社會就搞「惡法」來整你,這也是種公平不是? 構成要件全成立哦!要抓可是一大掛肉粽,可以抓一整串的哦。 21世紀房屋仲介可不好梨胖子還可以釋憲釋到這條「惡法」不存在, 也是公德一件。 要不敢接受挑戰,就輸輸去,也省得看他囂張, 不是種雙贏?何必大家這麼生氣呢? 起訴他,以刑法治他,看他敢不敢當英雄,來「以身試法」, 衝破法網,打倒這條惡法。 還是惡法有巢氏房屋贏了,打倒這個無所不用其極的商人, 給刻意要以「言論自由」之名,來賺取鈔票利益之實的人,一點教訓。 要不,也是讓社會重新來討論一下, 這個社會的「言論」尺度底限要定在那?什麼是能忍的,什麼是不能忍的, 這也是個不錯的機會不是? 何必好房網這麼生氣? 生氣很少能解決任何問題,連想「生」個開水都不行, 當然啦,有些事情,是不生氣一下是不能解決的。 但多數時,生氣都是傷身又傷心, 更何況,他本來就是想挑釁才搞這套的不是? 生氣,不就成全他了? 重點是怎麼讓有這歪腦筋的無良澎湖民宿商人,識相點, 別搞這些個五四三的,賺錢正派點, 達到效果比較重要,生氣,免了吧! 這建議可以參考吧! 怎麼大家討論了一堆法,就放了這條最好用,也最狠的「普通法」? 知道台灣社特別法旺盛,造成法治教育的失敗,法治文化不普及的可怕了吧租屋。 人民都不熟悉法律,多如牛毛,造成「無所適從」,也沒有「普遍認知」性, 對於法治國的建立,不就是顯而易見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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